本帖最后由 天道酬勤 于 2011-8-19 13:20 编辑
岳西县莲云“8.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致一死一重伤,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现肇事者虽已刑拘,但案件先行侦破的事实证据与后来所谓的推论、鉴定、认定的结果大相径庭。据“推论”说是死者、伤者自己不慎倒地所致,甚至有少数执法人员还在精心的为肇事者做全责向轻责,重罪向轻罪,甚至向无罪方向的努力,为今后减轻处罚或逃避处罚编制所谓的“证据链”。死者不是死者的悲,而是生者的悲。面对24岁不该凋谢的花朵、39岁不该倒下的家庭顶梁柱,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双亲,我们有良知、良心的执法为民者和社会各界何以告慰死者?安抚伤者?平复生者?是关系网在编织?还是权力在运作?金钱在起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期待正义的光辉再现!谜底尽快解开!我们将试目以待!
交管大队回复: 8.9“亡人”逃逸事故发生后在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我大队、刑侦、辖区派出所民警的不懈努力,十个小时的辛勤工作该案得到成功侦破。案件侦破后我大队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委托相关机构对车辆,死、伤者以及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并按相关规定送达。根据勘查、调查取正、检验鉴定、证人证言等所得到的证据证实:2011年08月09日08时42分, 江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雅迪二轮摩托车(后载江某某,男,39岁),由岳西来榜往城关方向行驶,当行驶到318国道634公里210米处时,该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江某及乘坐人江某某摔倒在地,此时储某某驾驶皖HXS555轻型箱式货车由相对方向驶来,该货车左后轮碾压江某头部,造成江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储某某驾驶皖HXS555轻型箱式货车逃离现场。当事人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储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技术生疏,未戴头盔,转弯时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江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者江某某系无号牌的雅迪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目前逃逸的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检察机关正在审查批捕阶段。当事人如对检验、鉴定结论存有疑虑的可依法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对公安机关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认定书后三日内向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岳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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